服務條款-護送陪診

  1. 服務範圍包括:陪診、護送外出,如前往銀行、購物、飲茶、公園等。
  2. 護送陪診服務基本服務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日 (包括公眾或法定假期) 上午九時至晚上六時。如客戶須於上午七至九時或晚上六至九時後使用護送陪診服務,即為特別時段,每小時的服務將收取額外附加費港幣三十元正,不足一小時會按三十分鐘為一單位計算。
  3. 加班或超時工作會按半小時為一單位計算,不足半小時亦作半小時計算,加班或超時費用會以正價時鐘計算。
  4. 照顧員只限執行上述範圍內之工作。對非上述範圍內之工作,他們有權拒絕執行。
  5. 如照顧員因工作需乘搭交通工具,車資會以實報實銷形式向客戶取回。
  6. 護送陪診服務每次服務時數最少兩小時。
  7. 客戶預約時鐘計劃須預留最少一個工作天作服務安排,如須即日安排服務,須加收每小時港幣三十元正之即日特快服務附加收費。服務最快可以於 預約確認後三小時提供,但需視乎人手配對及安排情況而定。若每天下午四時後預約翌日中午十二時前之服務;或每天下午四時後預約翌日公眾假期服務,亦作即日特快服務處理。
  8. 服務確認後,如客戶提出取消服務,客戶仍須支付該次服務費用。如已繳費用,將不作退回。
  9. 服務確認後,客戶如欲更改服務日期及時間,須於最少一個工作天前通知,並不可縮短服務時間。如客戶在服務前二十四小時內才通知更改, 我們有權拒絕更改或客戶須支付港幣一百元正為行政費。
  10. 如服務地區屬於偏遠/特別地區,我們須多收偏遠/特別地區附加費。
  11. 客戶可建議照顧員選擇,我們會盡量安排人手,但最終人手安排由我們決定。